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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訊息

針對報載有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偵辦楊姓婦人遭傷害案情形說明如下:
  1. 本案楊婦於106年8月9日11時45分至所由承辦員警受理製作傷害案警詢筆錄,發生過程楊婦稱(5)日22時40分左右,在中華電信前睡覺,有兩名陌生男子經過前面,看她要拿腰包的一百元拿不出來,就嘲笑她沒有手,說為何她爸媽不帶她回家,接著就用腳踹她的左側腳踝,之後那2名陌生男子就離開現場。楊婦不認識用腳踹傷她的2名男子,也與他們沒有任何糾紛。除了她跟那2名男子以外,也沒有其他人在場。楊婦稱堅決要對打她的那2名男子提出傷害告訴。
  2. 楊婦原係住於本轄之居民,多次至本分局延平街所報案,原本左腳就不良於行,受理報案警員目視及詢問楊婦傷勢,楊婦稱其被一2名陌生男子用腳踹傷左腳腳踝,經承辦警員檢視其並無明顯外傷(楊姓婦人報案當時並無檢附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3. 警方詢問楊姓婦人時,最初稱其於106年8月5日20時40分於同處所遭毆打,經警方前往基隆市仁一路321號中華電信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後,並無該婦人出現畫面;後楊姓婦人又改稱係於106年8月5日22時40分被陌生男子毆打,經警方再次前往基隆市仁一路321號中華電信調閱後亦未發現楊婦有遭毆打之情事;於是警方再次審視調閱畫面後,發現楊婦與另一名男子從106年8月5日23時57分至106年8月6日0時56分有出現在監視器畫面上,惟上述時間畫面中並未發現楊婦有遭毆打之事實。
  4. 承辦員警當場有提供監視器畫面請楊婦檢視,並請楊婦再三確認被毆打時間、地點,楊婦指稱確實於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321號中華電信前被毆打無訛,警方檢視監視器從106年8月5日20時至106年8月6日1時,並無發現楊婦有遭毆打之事實。
  5. 經警方提供監視器畫面讓楊婦確認被毆打之時間、地點,並未發現楊婦被毆打之事實,楊婦依然指稱遭毆打之時間地點位於監視器畫面範圍內堅持提告;警方根據筆錄及監視器顯示畫面楊婦並無被毆打之事實,楊婦又持基隆衛生福利部醫院診斷證明書至本所堅持提出傷害告訴,根據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警方亦當場告知楊婦謊報刑案以至公務員登載不實需負相關刑事責任。
  6. 本案警方審慎檢視筆錄內容及相關事證,將楊婦依誣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移送,於法有據亦無不當之處,礙於因刑事訴訟法無罪推論原則,承辦檢察官有不同之見解,故本分局對此尊重,並加強對員警之蒐證技巧及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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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時間:10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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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