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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訊息

108年下半年刑案新聞發布檢討報告
壹、前言: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目的,在於保護刑事訴訟被告及其相關人員之合法權利,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中「無罪推定」之重要制度,兼為維護偵查工作之順利進行,避免因公開偵查資訊導致後續訴訟程序受到影響。本局及所屬各單位,自108年6月15日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正式施行以來,處理轄內各類刑案新聞前(含撰寫新聞稿、提供影音資料、遴選發言人及媒體關係經營等),均能恪遵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謹慎發布新聞,並落實填具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新聞檢核表」。爰此,本分局108年下半年共計發布刑案新聞11則,茲臚列如後。
貳、發布刑案新聞情形:
編號 單位 日期 新聞稿標題 發言人
1 第一分局 1080714 僱用未成年少女陪酒KTV業者遭移送法辦 偵查隊長
2 第一分局 1080720 機車座墊遭插注射針筒
驗無毒品反應虛驚一場
副分局長
3 第一分局 1080729 遇警盤查心虛落跑 警方壓制驚見毒品及上膛手槍 副分局長
4 第一分局 1080730 趁攤商不注意順手牽羊 警積極查緝竊賊 偵查隊長
5 第一分局 1080731 廟口順手牽羊賊
 眼尖警路口速逮
偵查隊

副隊長
6 第一分局 1080810 惡劣歹徒狠心向身障人士下手行搶 基警6小時逮人 安定民心 副分局長
7 第一分局 1080816 身障街頭藝人被搶40元 警方16分鐘緝獲犯嫌
8 第一分局 1080825 警方落實執行專案臨檢
查獲妨害風化案件
偵查隊長
9 第一分局 1080901 性交易隱身套房 警見時機成熟入內查獲
10 第一分局 1081201 酒後糾紛親友至醫院關切,誤認黑衣人到場包圍 分局長
11 第一分局 1081219 社群網站轉PO「拜託協助緝凶」強盜案 偵查隊長
參、內政部警政署檢討刑案新聞發布情形:
本分局於8月23日查獲「水汪汪KTV酒店」涉嫌刑法妨害風化案,即要求所屬恪遵「偵查不公開」、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不予發布新聞。惟因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本分局乃依據「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新聞檢核表」第一項次發布要件第7點「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之規定,被動發布澄清,並非主動發布,事後亦獲媒體平衡報導。
肆、本分局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處分情形:無。
伍、108年下半年發布刑案新聞總檢討:
一、發布刑案新聞若非情況急迫(如街頭聚眾鬥毆啟動線上快速打擊部隊),應盡量不指定分駐(派出)所所長或副所長擔任發言人。
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第1項第3款所訂係指該案之犯罪行為,可能持續實施,而有危害民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例如轄區發生連續竊盜或隨機傷害案件,就手法判斷有繼續發生可能,藉由發布新聞公布相關資料,提醒民眾防範,並非可將偵查程序中之個案犯罪行為,當作犯罪預防宣導的案例來使用,爰「一般竊盜」、「持有毒品」、「酒駕案件偵破(或查獲)」嫌疑人已受偵辦移送,並不符合此發布新聞要件。
三、刑案新聞發布應確實遵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不得任意發布,各單位應謹慎區分媒體行銷與刑案新聞發布之分際,發布新聞前,應落實使用「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刑新聞發布檢核表」,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針對「發布要件」及「發布內容」進行審核。未落實審核者,視同未依規定程序發布。
四、偵查中之影音資料(如監視器、密錄器畫面)如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所定需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應於「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刑案新聞發布檢核表」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並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始得適度公開之。
五、落實管制犯罪嫌疑人(含被告)遭任意拍攝及防止直接受訪;解送犯罪嫌疑人時,不得主動規劃行走動線供媒體拍攝,並請各公關業管單位向媒體說明;另請尊重媒體採訪權利,對於封鎖線外圍拍攝不加干涉,惟為防止犯嫌洩漏案情或串供滅證,執行犯罪嫌疑人解送時,員警應確實勸阻媒體接近嫌疑人實施採訪。
六、另為避免不法分子自新聞資料瞭解海關查緝手法、藉以規避或搜尋現場關務人員個資伺機報復,請各單立發布新聞或影片、圖片等宣傳資料時,務必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且應適當剪輯,或進行霧化、去識別化方式處理。
陸、結語:
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施行迄今已逾半載,本分局及所屬各單位將持續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致力取得刑案當事人訴訟程序與媒體報導監督間權利之平衡;廣納各界意見精進,強化新聞檢核機制,並針對違失個案從嚴懲處,落實各級主官(管)及所屬員警人權、法紀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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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時間:1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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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