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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17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性騷擾防治措施
一、依據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
(二)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四條
(三)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
(五)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七條
二、為保障性別工作權暨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藉由教育及宣導,使本分局全體員工均能瞭解性別間相處之規範,以消除性別歧視,並訂定具體作法及相關懲處規定,防止及杜絶「性騷擾」事(案)件發生。
三、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一)本分局為辦理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七條所規範之案件)之調查,設「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遇本分局人員疑似有性騷擾行為時,於受理後請第二組初步調查並擬具意見送調查小組指定委員初審,並由該委員核提初審意見後,再供調查小組開會審查,以審議該件性騷擾申訴成立與否。
(二)本分局受理「性騷擾」事(案)件申訴專線:(02)24284590,傳真:(02)24222741,電子郵件:klg501007@klg.gov.tw。
四、懲處規定
(一)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得暫緩懲處程序。本分局人員凡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情事者,如當事人依法提出告訴者,停止調查程序,依法辦理。
(二)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者,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凡直屬長官利用職權,違犯本措施規定者,應加重懲處,並列入考核,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四)「性騷擾」申訴事(案)件經查為不實指控或涉及誹謗、誣告他人者,移送司法機關偵審。
(五)第二組應對違犯人員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五、注意事項
(一)性騷擾事(案)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案)件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以保護當事人隱私。
(三)參與性騷擾申訴事(案)件之處理、調查人員,對於所知之案情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嚴懲。
(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單位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五)性騷擾事(案)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六)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各適用法令程序提出救濟:
  1.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人及其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2.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提出再申訴。加害人不服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裁罰,得於上述機關函文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基隆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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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時間:10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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